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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反担保期限

抵押反担保期限

抵押反担保期限与银行借款合同期限的关系。
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吧,但登记机关都要啊。
我们公司都是往后推迟一段时间的。
欢迎各位发表看法!!!
 
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二百零二条: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;未行使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”的类推,抵押反担保期限应当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。
 

,抵押权属于物权,因而抵押是没有期限的。关于这一点可以看一下最高院的批复,登记机关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。抵押权虽然没有期限,但是它的行使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为条件,如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,则抵押权不则受法律保护。在反担保合同中,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从担保人代偿之日起计算,而不适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。因为担保人只有发生代偿后,才会产生追偿权。抵押是附属于反担保合同中的。
 

同意董律的说法。
 

回复: 抵押反担保期限

此问题已回答,可以看一下我的回复。
 

回复:抵押反担保期限

反担保抵押是有合同,其是附属的担保合同内的一项。抵押权益是债权的担保,当债权结束后,抵押权益自然结束,抵押物权益不是物权,是优先受偿的一种。
 

回复: 抵押反担保期限

[quote] 原帖由 [b]ntyx[/b] 于 2008-12-8 2:14:00 发表
  反担保抵押是有合同,其是附属的担保合同内的一项。抵押权益是债权的担保,当债权结束后,抵押权益自然结束,抵押物权益不是物权,是优先受偿的一种。 [/quote]


更正一下。抵押物权不是所有权,是物权。具有排他性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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